李代沫出庭受審。京華時報通訊員曹璐攝
  昨日上午,在“中國好聲音”選秀節目中因演唱《我的歌聲里》一炮走紅的歌手李代沫,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朝陽法院受審,並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,罰款2000元。李代沫當庭表示不上訴。他希望公眾能包容並給他一個重返舞臺的機會。京華時報記者張淑玲
  庭審面對指控稱認罪
  昨天上午9時,光頭、短鬍鬚、戴黑框眼鏡、穿一件黑色圓領體恤、剛滿26歲的李代沫被兩名法警帶入法庭。
  朝陽區檢察院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。據指控,今年2月至3月間,李代沫在其位於朝陽區三里屯首開幸福廣場的租住房內,先後多次分別容留盧某某、郝某某、鄭某某吸毒。公訴人認為,作為公眾人物,李代沫放縱自己,用電話、微信等聯絡他人吸毒,其行為有較大社會危害性,但因其認罪態度好,希望法庭考慮從輕量刑。
  面對指控,李代沫語調平靜地回答稱,“沒有異議”。
  鑒於李代沫對於檢方的指控沒有異議,且當庭自願認罪,法庭決定對其採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。法官萬兵稱,李代沫的認罪態度會在量刑時予以考慮。
  庭審進行了1小時50分鐘。自開始至結束,李代沫始終情緒平靜,只是因其聲音太低,語速又過快被法官多次要求,“大點兒聲,說慢點。”
  證據民警從衣櫃里搜出冰壺
  庭上,公訴人出示了物證、書證、證人證言等多份證據,並當庭播放了3月17日公安人員在李代沫租住處一衣櫃里搜查出冰壺時的視頻。
  三里屯派出所民警作證稱,3月17日,他們接禁毒總隊任務,稱有人舉報聚眾吸毒。當日13時許,民警趕到現場,李代沫承認其吸毒及容留3人吸毒,並積極配合將盧某某等3人抓獲。
  28歲的浙江人盧某某、33歲的河北人郝某某及36歲的內蒙古人鄭某某均作證稱,他們是和李代沫從網上認識,是李代沫電話或微信約他們到家裡玩,飯後拿出一小袋冰毒供吸食,冰毒也是李代沫提供的。
  公訴人出具了李代沫約郝某某到其家中玩的微信記錄。
  供述最初吸時不知是什麼東西
  庭上,李代沫供述,他從2012年開始吸毒,“第一次吸時,不知是什麼東西,一朋友說吸這個可以振奮情緒,於是就吸了。”
  李代沫稱其吸的毒品為冰毒,冰壺是他從後海的一個水煙壺店買的,吸的次數不多,一起吸毒的朋友也是通過介紹或是從網上認識的,聯絡時一般通過微信或電話。
  李代沫稱,3月17日,有公安人員到其住處,說要瞭解情況,問其否認識盧某某等3人,自己說認識,並配合公安抓獲了3人。
  辯護提理由希望從輕判決
  在法庭舉證、質證環節,李代沫對證人證言、證據等都表示“沒意見”。但在聽到盧某某說冰毒是李代沫準備的證言後,他提出異議,“冰毒確實是盧某某提供。”
  李代沫放棄了自我辯護,其辯護律師稱,警方沒有在李代沫住處搜查到毒品,沒有證據證明毒品由李代沫提供。辦案人員接舉報進入李代沫家中,是因李代沫主動交代了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的情況,又配合公安抓獲他人,該案才得以破獲。如果李代沫不承認、不交代,該案就無法進行,所以李代沫的坦白很具有意義,希望法庭視李代沫為自首。另外,李代沫是公眾人物,從目前輿論看,大多數公眾已原諒了他,希望他能重新站起來。
  對此,檢方認為毒品來源對該案定性沒有直接影響,只是綜合考量的因素之一。公安機關是掌握了李代沫聚眾吸毒的行為後才上門查獲的,李代沫的行為屬於坦白情節,不構成自首,但考慮到其是社會公眾人物,所以法庭應綜合考量。
  朝陽法院審理認為,李代沫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其在歸案後能夠如實交代犯罪行為,有一定的認罪表現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公安機關在查獲之前,已掌握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情況,故不符合自首條件;李代沫到案後積極協助查獲其他吸毒人員的情節,在量刑時予以考慮。
  最終,朝陽法院判處李代沫有期徒刑9個月,罰款2000元。
  宣判後,李代沫當庭表示不上訴。
  悔罪“我渴望重返舞臺”
  庭審結束時,李代沫作了最後陳述。
  “作為一個公眾人物,我現在很後悔!我對不起父母的養育之恩。”李代沫說,在看守所里,他得到了來自司法部門的教育和幫助,重新有了生活的希望。他渴望通過自己的努力,重新返回舞臺。
  “我懇請法庭給我一個機會,為父母盡孝,為社會作出貢獻。”李代沫說,他沒有放棄自己,他的親友也沒有放棄他,希望大家也不放棄他!
(原標題:家裡容留他人吸毒李代沫被判9個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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